榕外院外〔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与伤害,切实保障留学生及留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四条 本预案中“突发事件”指在我国境内、与留学生有关,各类留学生在学习期间遇到的由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伤、病、死亡事件,以及涉及其本人的政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案件等。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与界定
第五条 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性质,留学生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刑事类、治安类、意外伤亡类、精神疾患类、公共卫生类和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可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件:主要指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在国际环境中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主要指造成留学生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害,对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国际学生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疫情等。
(三)较大事件,主要指造成留学生人身和财产较大损害,对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国际学生重病或严重心理疾患、群体纠纷,较大案件、较大事故和较大灾情疫情等。
(四)一般事件,主要指造成个别留学生人身和财产一般伤(损)害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情节轻微、可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的疾病或心理问题、纠纷、案件、事故、灾情、一般流行病毒感染等。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及响应程序
第七条 一般事件发生时,留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接报后应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做出应对决策,妥善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第八条 较大事件发生时,留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接报后应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领导小组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校主管校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并第一时间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并作出应对决策,妥善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立刻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作出应对决策;指导相关学院工作小组开展工作,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关信息上报程序,根据情况向长乐区公安局、福州市外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外事办等部门汇报。
第四章 各类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第十条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处理
(一)启动预案。学校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有行动以保护留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同时学校应当保持应对灾情类事件的信息畅通,建立信息搜集、信息上报、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以便在灾情来临时发布消息,指挥救援。
(二)安全教育先行。学校应当对在校留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保证灾害来临时留学生有科学的措施应对。
(三)应对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留管干部要到现场指挥,配合当地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四)应对流行的重大疫情,立即与医疗、防疫等部门联系,取得紧急支援,严防疫情扩大。
(五)做好舆情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如提供物质支持,组织救援队等,安抚留学生情绪,发布关于灾情的准确信息。
第十一条 刑事类及治安类突发事件处理
(一)及时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总务中心、公安110报警台报警、求助,保护好现场,等待警方取证。如有人员伤亡,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
(二)对群体闹事行为要组织力量进行控制,找准为首人物,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三)对煽动组织留学生企图走出校门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化解在校内。
(四)对事态较大、不能进行有效控制的,要安排留管人员跟随留学生,掌握动态信息,维护学生安全。
第十二条 意外伤亡类突发事件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留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解救受困人员。
(二)向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三)如发生爆炸,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此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如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类及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处理
(一)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四)教学楼内教室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五)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第十四条 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处理
遇到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启动重大事件响应机制,同时向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等上级部门汇报,等待指示。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中留学生死亡处理流程
(一)留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报警并上报相关领导。
(二)保护现场等待取证并通知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
(三)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家属到场处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妥善高效处理事件,并协助办理死亡证明。
(五)安抚其他留学生情绪、妥善控制與情。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有关消息或表态。
第五章 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原则
第十六条 为防止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做到预先防范。加强宣传,提高留学生的防范意识,进行切实有效的安全生活教育,不定期开展案例教育;加强留学生的自我防护教育,使每一位留学生掌握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医疗急救号码、火灾报警号码等,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规范留学生外出请销假制度,加强留学生公寓的管理;加强对留学生的法制教育,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我国民俗习惯。
第十七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预先防范、责任到人、及时通报、迅速处理、积极配合、统一信息发布、事后总结报告的原则。做到应对有策,措施有效,提高处理效率,尽量避免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八条 一旦在校外留学生发生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所在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学校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我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负责我校留学生保险的公司介入,协助处理。
第六章 日常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提高留学生的防范意识。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通过组织留学生开会,强调留学生提高警惕,预防突发事件;不定期开展案例教育,让留学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告知留学生将国际教育中心的联系方式留给自己的家人,提醒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如果出现无法和本人联系的情况,可以和学校联系取得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及时更新留学生的联系方式,随时了解留学生动态,保持沟通。
第二十三条 规范留学生外出请假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留学生应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留学生公寓检查,使留学生养成良好习惯,提醒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时刻保持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留学生公寓的管理,留学生公寓每天有人值班。
第二十六条 在节假日期间,建立假期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要求值班人员提高警惕,和学校总务中心、长乐区公安部门保持联系以防止和应对校内留学生突发事件。如遇到突发事件立即通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制定处理方案,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