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惠民政策,具体可享受以下便利:
1.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2.住宿旅馆;
3.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4.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5.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6.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7.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8.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9.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为方便我校台籍教师申领,结合政府文件精神与办理情况实际,拟此申领操作指南供参考。
一、前置条件
1.已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我校理论居住时长(含假期)达半年以上;
2.台籍教师自愿申领。
二、所需材料:
1.需本人前往办理(需照相,请穿着深色衣物);
2.携带《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五年期)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就业证明有以下两种形式,可二选一:
(1)劳动合同,大家手上已有;
(2)在职证明,由教师发展中心人力资源室唐老师(行政A1207)开具。
三、办理地点
长乐区公安局首占派出所(详见附后地图)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上洋村富民路28号
联系电话:0591-28987840
四、费用
首次申领无收费,换领、补领时应缴纳工本费
五、办理时长
申领之日起约20个工作日
附件:长乐区公安局首占派出所地图示意